继续教育

莆田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规范管理补充要求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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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规范管理补充要求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和1995年-2007年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如下: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2003年-2007年两类学分之间不可以互相替代;2008年开始一类学分可以取代二类学分,反之则不能替代。

2、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每年度所取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每年度所取得的学分不低于12学分;已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任者,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每年度所取得的学分不低于12学分。

4、2001年和2002年学分不能累积计算,2003年-2007年学分可以累积计算,从2008年开始学分不能累积计算。

5、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

(1)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001年和2002年,每年度一类学分5分,学分总数不低于25分/年。           

2003年-2007年,每年度平均一类学分5分,学分总数不低于25分/年。            

2008年开始,每年度一类学分8分,学分总数不低于25分/年。

(2)县区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

2001年和2002年,每年度一类学分2分,学分总数不低于25分/年。

2003年-2007年,每年度平均一类学分2分,学分总数不低于25分/年。           

2008年开始,每年度一类学分5分,学分总数不低于25分/年。

(3)乡镇卫生院、社区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

每年度所取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对一类学分不做要求,但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学分验证时须提供培训所取得的证书或学分证明。(2012年-2013年申报职称时适用:参加在莆田学院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骨干培训、规范化培训、社区护士培训等全科类别的项目培训)

6、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对一类学分不做要求,但每年度所取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二、学分授予相关要求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卫生厅批准的学术会议类项目在莆田举办的,承办单位(学术团体)须提前三天报莆田市卫生局科教科备案,方可登记学分。

2、学习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华医网、好医生)可授予国家级一类学分10学分/人/年,省卫生厅有文件依据的增加公共科目专项培训(如:医德医风等专项培训学习),另行加分。

 

3、参加省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其学分证书上应加盖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参加省外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其学分证书上应加盖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

4、外出参加培训学习所取得的所有一类学分,2008年-2009年必须在学分证书后附上出差审批单(加盖单位公章和院长签字);2010年开始,外出参加省内或省外培训学习所取得的一类学分,必须提供会议文件、邀请函、出差审批单(加盖单位公章和院长签字),各项发票报销的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和财务科科长签字)。自费参加培训的不需要提供报销证明,但应提供通讯录、本人在会场的照片、集体合影、会议资料等相关能证明学分真实性的原始材料。

5、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学习或由省卫生厅外派出国(省)参加援助医疗活动的人员,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将人员名单报送至市卫生局科教科备案,未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的,在学分验证时不予确认。(具体内容参见莆卫科教[2012]204号文件)

6、外出进修学习或外派出国(省)参加援助医疗活动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度学分25分,不足6个月按一个月3学分计算,2008年以前一类和二类的学分比例各为30%:70%,2008年开始一类和二类的学分比例各为50%。在学分验证时,应提供《进修申请表》、进修合格证书、参加出国(省)援助医疗活动的相关文件等。2012年开始《进修申请表》要求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自己留底存档,作为学分验证的原始凭证之一。

7、通讯继续教育参加的对象要求:

2008年之前市级医疗单位的人员都不能参加;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初级及以上卫技人员均可参加。

2008年开始参加对象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士)”专业技术职务者;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初级卫技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在职卫技人员以及卫生系统以外一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卫技人员。

8、学分证书上盖有“xx杂志社”或“xx编辑部”印章,应同时加盖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否则不予验证。

9、自学和本专业有关的知识,一年最高不超过二类5学分,验证时必须提供自学笔记(本人手写原件),自学笔记内容应体现:自学计划、自学笔记一万字、综述、科主任签字,医院验证科室把关盖章。2012年开始自学计划需提前报市卫生局科教科和市公务员局审批后执行。

10、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每任职周期内应选择省人事厅统一要求的2门公共必修课学习,考试合格者,不论多少学时,予以3学分/门认定。

11、福建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未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举办的项目,只能授予二类学分,每个项目最高10学分。

12、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大专以上的学历班、函授、电大和自学考试,当年度取得两科以上合格证书,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班不算学分。

13、2008年开始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职攻读博、硕学位期间,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2008年以前不算学分。

14、2012年开始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举办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应在每年底12月份将《单位级培训班计划登记表》上报到市卫生局,并经市公务员局审批通过,以文件形式公布办班单位,才能开展培训,每年最高授予二类5学分。未经审批的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所发放的院内学分不予认证。(表格内容参见莆卫科教[2011]375号文件)

15、2012年开始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举办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应在每年底12月份将《单位级培训班计划登记表》上报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批通过,以文件形式公布办班单位,并抄送市卫生局科教科备案,方可按规定授予学分,每年最高授予二类3学分。